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店)、书店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
2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 标准值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值
项 目 |
标准值 |
||
温度,℃ |
有空调装置 |
18-28 |
|
无空调装置的采暖地区冬季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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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湿度,% 有空调装置 |
40~80 |
||
风速,m/s |
≤0.5 |
||
二氧化碳,% |
≤0.15 |
||
一氧化碳mg/m3 |
≤5 |
||
甲醛,mg/m3 |
≤0.12 |
||
可吸入颗粒物,mg/m3 |
≤0.25 |
||
空气细菌数 |
撞击法,cfu/m3 |
≤7000 |
|
沉降法,个/皿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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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dB(A) |
≤60 出售音响设备的柜台≤85 |
||
台面照度,lx |
≥ 100 |
||
2.2 卫生要求
2.2.1 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低于20m3/(p.h),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2.2.2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
2.2.3 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2.2.4 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
2.2.5 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2.2.6 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2.2.7 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售。
2.2.8 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3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检测电话:010-59482622 010-85094233 13488863565
联 系 人:马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