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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店)、书店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

    2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 标准值

    商场()、书店卫生标准值

              

    标准值

    温度,

    有空调装置

    18-28

    无空调装置的采暖地区冬季

    ≥16

    相对湿度,%   有空调装置

    4080

    风速,m/s

    ≤0.5

    二氧化碳,%

    ≤0.15

    一氧化碳mgm3

    ≤5

    甲醛,mgm3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

    ≤0.25

    空气细菌数

    撞击法,cfum3

    ≤7000

    沉降法,个/皿

    ≤75

    噪声,dB(A)

    ≤60

    出售音响设备的柜台≤85

    台面照度,lx

    ≥ 100

    2.2 卫生要求
    2.2.1
     商场()、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商场()、书店,新风量不低于20m3/(p.h),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2.2.2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
    2.2.3
     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2.2.4
     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
    2.2.5
     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2.2.6
     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2.2.7
     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售。
    2.2.8
     商场()、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3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检测电话:010-59482622  010-85094233   13488863565

    联 系 人:马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