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参考欧洲EN312-1 1997《刨花板》、欧洲中密度纤维板厂商协会技术委员会,《中密度纤维板》、欧洲标准ENV717-1
《人造板甲醛释放量测定气候箱法》、日本农业标准JA-MAFF,Notification No.920《普通胶合板》、日本农业标准JAS MAFF,
Notification No.990<《地板》。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本国家标准,过渡期6个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本国家标准的产品。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肇庆康蓝中密板企业集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太尔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环球木业有限公司、新乡平原人造板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维新、杨帆、许文、马虹、何励贤、李本初、杨虹、楼明刚。
本标准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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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等)中甲醛释放量的指标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室内装饰装修用各种类人造板及其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的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甲醛释放量--穿孔法测定值 the perforator test value
用穿孔萃取法测定的从100g绝干人造板萃取出的甲醛量。
3.2
甲醛释放量--干燥器法测定值 the desiccator test value
用干燥器法测定的试件释放于吸收液(蒸馏水)中的甲醛量。
3.3
甲醛释放量--气候箱法测定值 the chamber test value
以本标准规定的气候箱测定的试件向空气中释放达稳定状态时的甲醛量。
3.4
气候箱容积 volume of the chamber
无负荷时箱内总的容积。
3.5
承载率 loading rate
试样总表面积与气候箱容积之比。
3.6
空气置换率 air exchange rate
每小时通过气候箱的空气体积与气候箱容积之比。
3.7
空气流速 air velocity
气候箱中试样表面附近的空气速度。
4 分类
按试验方法分:
a)穿孔萃取法甲醛释放量(简称穿孔值);
b)干燥器法甲醛释放量(简称干燥器值);
c)气候箱法甲醛释放量(简称气候箱值);
5 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试样在气候箱的中心垂直放置,表面与空气流动方向平行。气候箱检测持续时间至少为10天,第7天开始测定。甲醛释放量的测定每天1次,直至达到稳定状态,当测试次数超过4次,最后2次测定结果的差异小于5%时,即认为已达到稳定状态,最后2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即为最终测定值。如果在28天内仍未达到稳定状态,则用第28天的测定值作为稳定状态时的甲醛释放量测定值。空气取样和分析时,先将空气抽样系统与气候箱的空气出口相连接。2个吸收瓶各加入25mL蒸馏水,开动抽气泵,抽气速度控制在2L/min左右,每次至少抽取100L空气。每瓶吸收液各取10mL移至50mL容量瓶中再加入10mL乙酰丙酮溶液和10mL乙酸铵溶液,将容量瓶放至40`C的水浴中加热15min,然后将溶液静置暗处冷却至室温(约1h),在分光光度计的412nm处测定吸光度。与此同时,要用10mL蒸馏水和10mL乙酰丙酮溶液。10mL乙酸铵溶液平行测定空白值。吸收液的吸光度测定值与空白吸光度测定值之差乘以校正曲线的斜率,再乘以吸收液的体积,即为每个吸收瓶中的甲醛量。2个吸收瓶的甲醛量相加,即得甲醛的总量。甲醛总量除以抽取空气的体积,即得每立方米空气中的甲醛浓度值,以毫克每立方米(mg/m3)表示。由于空气计量表显示的是检测室温度下抽取的空气体积,而并非气候箱内23`C时的空气体积。因此,空气样品的体积应通过气体方程式校正到标准温度23`C时的体积。分光光度计用校准曲线和校准曲线斜率的确定按GB/T 17657-1999中4.11.5.5.2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本标准检验项目为型式检验。
7.2 抽样
按试验方法规定的样品数量在同一地点、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人造板及其制品中随机抽取3份,并立即用不会释放或吸附甲醛的包装材料将样品密封后待测。在生产企业抽取样品时,必须在生产企业成品库内标识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在经销企业抽取样品时,必须在经销现场或经销企业的成品库内标识合格的产品抽取样品。在施工或使用现场抽取样品时,必须在同一地点的同一种产品内随机抽取。
7.3 判定规则与复验规则
在随机抽取的3份样品中,任取一份样品按本标准的规定检测甲醛释放量,如测定结果达到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如测定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则对另外2份样品再行测定。如2份样品均达到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如2份样品中只有一份样品达到规定要求或2份样品均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7.4 检验报告
7.4.1 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类别、等级、生产日期、检验依据标准。
7.4.2 检验结果和结论及样品含水率。
7.4.3 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其他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8 产品标志
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商标、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产品原产地、产品规格、型号、等级、甲醛释放量限量标识。
检测电话:010-59482622 010-85094233 13488863565
联 系 人:马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