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警察再亮剑某厂利用渗坑偷排废水 老板被行政拘留
近日,经市民举报,环保、公安联合突击检查,发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家工厂利用渗坑偷排废水,该厂老板被大兴区警方行政拘留。这是自环保警察成立以来,环保、公安联合破获的又一起污染环境违法案件。
根据市民举报,3月16日,大兴区环保局联合区公安分局环食药旅中队,于凌晨对某 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 厂正在生产, 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南侧无防渗漏措施的渗坑里。通过对废水取样检测,发现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pH值、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均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规定的排放限值。根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大兴区环保局对该洗衣厂处以5万元罚款,并初步判断该企业偷排行为已构成行政拘留要件,立即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3月20日,大兴区环保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3月21日,大兴区公安分局对该洗衣厂经营者凌某予以行政拘留。
大兴区环保局监察支队支队长任明介绍,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洗衣厂没有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夜间直接将超标污水直接排入没有防渗漏措施的渗坑里,污染了水体和土壤。该行为不但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水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也适用于《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措施。
我市环保警察成立以来,市区两级环保、公安部门密切协作,已成功破获多起污染环境案件。环保、公安部门也呼吁广大市民积极行动起来,拨打4008-045-034或85363100预约废水检测项目出具正规检测报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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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是工艺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水,是造成环境污染,特别是水体污染的重要原因。因此,工业废水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后才能排放或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
相关标准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也是按行业来制定的:
■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2008)》
■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
■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
■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2002)》
■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
■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2006)》
■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
工业废水监测服务项目
第一类污染物
序号 |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1. |
总汞 |
0.05 |
2. |
烷基汞 |
不得检出 |
3. |
总镉 |
0.1 |
4. |
总烙 |
1.5 |
5. |
六价铬 |
0.5 |
6. |
总砷 |
0.5 |
7. |
总铅 |
1.0 |
8. |
总镍 |
1.0 |
9. |
苯并(a)芘 |
0.000 03 |
10. |
总铍 |
0.005 |
11. |
总银 |
0.5 |
12. |
总α放射性 |
1 Bq/L |
13. |
总β放射性 |
10 Bq/L |
第二类污染物
PH、色度、悬浮物、BOD5、CODcr、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氨氮、氟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铜、锌、粪大肠菌群等 。
中环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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