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坚持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对省级特色小镇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以下统称改革区域),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方式,切实解决当前环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同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精准的“管”,促进更大幅度的“放”,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改革内容
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改革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于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高质量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改革区域,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精简环评内容。
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或备案的前置要求。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六)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三、工作重点
(一)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各地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落实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优化区域定位和布局,制定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等,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二)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环境标准。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环境标准,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空间准入标准主要为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的分区差别化准入要求、生态空间清单以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为国家和地方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主要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行业准入标准主要为各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
(三)制定改革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环评审批权限在环境保护部的项目,需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列入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改革区域可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控制、污染减排目标、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和审查意见要求等,细化完善本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不得降低环评等级。对负面清单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由企业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申领。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制定改革区域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环评承诺备案项目的抽查比例和力度,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改革保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建立属地为主、环保部门指导、强化监督管理的工作推进机制,并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全面推行改革。要组织编制改革区域实施方案,完善改革内容,突出工作重点,强化保障措施,在区域规划环评依法通过审查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
(二)加大指导力度,研究解决问题。各地要切实做好改革实施的统筹指导,建立改革工作通报和交流研讨机制,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改革管理措施。同时,要加强改革实施的指导培训、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管,确保依法有序稳妥推进。对改革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要及时报告并处理。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推进改革的标准化、规范化。
(三)规范中介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环评中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等的监管,对其管理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对因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失实或者监测结果错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四)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有序发展。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等行为的失信企业进行严厉查处,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不再享受改革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改革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改革区域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没有完成的区域要及时纠正,并实施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确保改革区域的有序发展。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9日印发